著作權法規定的50萬元最高法定賠償已明顯不適于實踐需求。而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提出要大幅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上海知產法院又就一起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作出900萬元的賠償,似乎體現了司法實踐的風向標。那么突破既有法定賠償上限的考量因素是什么呢?
5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嚴打侵權假冒、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惡意搶注等行為,大幅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等具體措施。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主旨演講中,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列為擴大開放的四項重大舉措之一。而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各種措施正是對習主席演講的重要落實。
這對知識產權行業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由于知識產權存在易受侵害、損害證明困難等特殊性,我國對知識產權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進行了特殊規定。以著作權法為例,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的確定一般遵循以下方法:首先,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其次,當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最后,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時,可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盡管最高法早就認可了“若損失或獲利明顯超過限額,法院可以超過50萬元限制進行酌定賠償”的司法精神,但實踐中成功獲得高額賠償的案件還是少之又少。而若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確實能提高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5月3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自成立以來賠償金額最高的一個判決,其就一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判,判令被告上海某電動車技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 R2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900萬元。這似乎體現了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風向標。
因此,小編欲結合本案及其他獲得高額賠償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來探究影響賠償額判定的重要因素。
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是參考的重要依據
在這起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此前被文化執法總隊查獲使用侵權軟件后,一方面與原告簽訂和解協議,并與原告授權銷售代理商簽訂軟件銷售合同,但卻未按約支付合同款項;另一方面,由于其與原告達成和解,文化執法總隊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后,其在未獲得軟件合法使用許可的情況下,不但未停止侵權行為,還進一步擴大了侵權規模。由此可見,被告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吳盈喆在宣判后特別指出:“上海知產法院通過判決倡導社會公眾支持正版,尊重軟件開發者的勞動和付出,讓盜版徹底失去市場,這樣才能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尊重創新、激勵創新的大環境!边@多少體現了法院嚴懲盜版的決心。
許可、銷售費用是判定的依據
在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新泰銀座商城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葉珠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東莞市金葉珠寶有限公司、金葉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案中【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泰知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在確定賠償損失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的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本案中,“哆啦A夢”美術作品形象在上個世紀60年代就已經發表,經過在漫畫及電視劇中多年使用,具有較大影響,并且艾影公司為證明其損失提交了其與潮宏基公司簽訂的《國際商品銷售許可協議書》、增值稅發票等證據,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證實潮宏基公司使用《哆啦A夢》作品所刻畫虛構角色的肖像制造、銷售黃金飾品最低授權金人民幣2175921.66元,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最低授權金1592137.80元。在此情形下,深圳前海金葉公司未提交有關其生產、銷售涉案“哆啦A夢”黃金飾品獲利情況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深圳前海金葉公司公司與潮宏基公司均系經營貴金屬首飾及珠寶首飾生產、銷售的公司,本院綜合深圳前海金葉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范圍、侵權時間、同時考慮到一般消費者對金首飾的消費需求是因為商品的美觀性、時尚性而購買涉案金飾品,而不是因為金是貴重金屬而購買涉案商品,涉案“哆啦A夢”形象使用在黃金飾品上具有較高的附加值等因素,參照艾影公司許可潮宏基公司使用《哆啦A夢》著作權的授權費標準,確定艾影公司因深圳前海金葉公司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艾影公司因維權支出合理費用為140萬元,對此,被告深圳前海金葉公司應予賠償。
在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某電動車技術公司侵犯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法院也將銷售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作為參考,綜合考慮被告安裝侵權軟件的數量、侵權期間、主觀惡意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并且,在計算侵權數量時,法院采取了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計算機中安裝的軟件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同時明確告知被告抽查比例以及將根據抽查計算機中安裝CATIA軟件的比例推算經營場所內所有計算機中安裝CATIA軟件的數量。經清點,被告營業場所內共有計算機73臺,保全結果為抽查的15臺計算機中100%安裝了涉案軟件
以減少的流量來界定損失
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684號民事判決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25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依據騰訊公司提交的廣告合同無法直接推算出其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廣告損失具體數額,因此,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被告因侵權行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本案應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現綜合以下因素酌定賠償數額:1.綜藝節目《中國好聲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根據原告支付的授權費用及節目廣告收入情況,可以證明《中國好聲音(第三季)》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3.被告在《中國好聲音(第三季)》被列入國家版權局公布的36部重點影視作品預警名單之后,在原告委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多次發出預警通知的情況下,無視他人合法權益,仍然在涉案節目熱播期間實施侵權行為,其侵權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4.被告網站的知名度高、用戶數量大、廣告客戶覆蓋面廣,且被告在涉案節目片頭單獨投放了廣告,在相關播放頁面上亦投放了廣告,應推定其通過實施侵權行為違法獲利數額較大。綜上所述,依據相關證據及認定的事實,本院足以確信原告深圳騰訊公司因被告暴風集團公司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明顯超出著作權法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為彌補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懲戒惡意侵權行為,酌定本案賠償數額為100萬元。
小結
通過幾個獲得高額賠償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可以發現,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是法院裁量的重要因素。而主觀惡意程度則可以從被侵權人或作品的知名度、侵權人在權利人采取維權措施(警告、和解等)后的態度等方面來界定。此外,被侵權人需要積極在同行業產品利潤率、許可使用費、銷售價格等多個維度來舉證己方受損或者他方獲利的情況。